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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03-16 点击:158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办好党和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六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基本任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八条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十条  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且仍在处理期限内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申报。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2.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二)能力条件

   1.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能够立足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育人成绩突出。

   2.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业务精湛,形成独特风格,得到同行认可,受到学生欢迎,在发展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育人方式、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成效显著。能准确地对所带班级每个学生进行述评。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教育教学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达到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或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支教、挂职(借用)等工作。校长、专职督学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副校长以及兼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和兼职督学的专任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督学等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学科培训、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或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2节(次);开设校际或县级以上公开课、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指导本学科中青年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含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的活动案例展示)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全国性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指导教师受邀在上述全国性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1次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必须是一节完整的课堂教学),达到优秀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省部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

   2.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乡村教师为市级以上)。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乡村教师为市级一等奖以上)。

   4.作为班主任,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的班集体获得省级(乡村教师为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5.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含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的活动案例展示)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受邀在上述全国性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或展示2次以上。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乡村教师获奖1次),其中二等奖以上至少1次。

   6.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在教育部认定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本学科全国性竞赛(活动)中,获得全国最高奖项。

   7.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省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

   8.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省级以上推广。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城镇教师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人大复印中心全文转载;乡村教师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1篇。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中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1部)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乡村教师1次)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科学研究(含规划课题)、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教育督导研究等课题2项以上(乡村教师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并完成国家级立项课题研究2项以上(乡村教师1项)。

 5.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工作2次以上(乡村教师1次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4.具备中师或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连续从事教师职业30年以上,年满50周岁且现仍在小学任教的,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5.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二)能力条件

   1.能根据学科特点,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育人成绩比较突出。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准确地对所带班级每个学生进行述评。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教育教学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达到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或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支教、挂职(借用)等工作。校长、专职督学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副校长以及兼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和兼职督学的专任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督学等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学科培训、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主持或参加研讨,开设校内公开课、校际以上公开课节(次)符合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任现职以来,指导青年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含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的活动案例展示)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国家级比赛)中获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国家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或指导教师在上述全省性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1次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必须是一节完整的课堂教学)中达到优秀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

   2.享受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市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以上。

   4. 作为班主任,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或作为班主任所带的班集体获得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5.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含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的活动案例展示)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国家级比赛),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或受邀在上述全省性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至少1次;乡村教师获奖1次。

   6.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和创新能力方面做出成绩,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定的本学科竞赛(活动)中,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

   7.在年度考核中至少2次优秀。

   8.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市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或主持制定教师培训方案、中小学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或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并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

   9.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市级以上推广。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论文评选省级三等奖2篇以上;初中和小学教师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论文评选市级二等奖2篇以上。乡村教师不作获奖和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总结1篇以上。

   2.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合著中本人撰写的不少于4万字)1部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以上;或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乡村教师县级以上)。

4.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科学(含规划课题)、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等课题1项(乡村教师县级以上)。

5.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工作1次以上。

    第十四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能根据学科特点,针对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育人效果良好。

2.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能准确地对所带班级每个学生进行述评。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反映教学工作总结。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达到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或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支教、挂职(借用)等工作。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副校长以及兼任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和兼职督学的专任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积极参加学科培训、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主持或参加研讨,开设校内公开课、校际以上公开课节(次)符合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6.申报当年,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必须是一节完整的课堂教学),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县处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

   2.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3.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县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4.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或作为班主任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5.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含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的活动案例展示)等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国家级比赛),获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或受邀在上述市级以上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至少1次;乡村教师获奖1次。

   6.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和创新能力方面做出成绩,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定的本学科竞赛(活动)中,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

   7.在年度考核中至少1次优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8.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县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

   9.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县级以上推广。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高中教师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市级一等奖1篇以上;初中和小学教师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市级二等奖1篇以上。乡村教师不作获奖和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从事教育教学、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1篇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参与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科学(含规划课题)、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等课题1项(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有相关个人成果。

   第十五条  二级教师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或初中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二)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提供1篇教育教学工作心得体会。

  (三)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教学效果较好,工作量饱满。提交一个学期完整的教学设计。

  (四)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基本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六条  三级教师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或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三)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初、中级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实行学历、资历单项破格、逐级申报。

   第十八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第十二条能力条件和业绩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不受教科研条件以及学历或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年度考核至少有3次优秀等次。

   (二)获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或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推广应用。

   (三)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第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第十三条能力条件和业绩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不受教科研条件以及学历或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或省级特等奖;或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全省推广应用。

  (三)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援派或扶贫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扶贫成果。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援派或扶贫期为3年的,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援派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如特级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最美教师、优秀班主任、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等。

  (二)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所称“中文核心期刊”为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查证确认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理论版。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三)基本任期:学历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如正高级: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5年是基本任期。

  (四)教学成果奖: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五)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不得多次使用,以最高奖为准。    

  (六)学历、数量、等级所指的“以上”均含本数。

  (七)国家教育招生考试的界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法释〔201913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自2021年起实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皖人社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条件,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由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