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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
作者: 来源: 日期:2023-09-20 点击:338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推进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育人才成长规律、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人民满意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考核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育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校长(含副校长)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校长法定职责,以及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管理、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实绩。
2.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3.其他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下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的实绩。
在考核内容中,各地和学校要明确规定,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要将此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条件。同时,不得把升学率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五、考核方法
根据校长、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工作由各地和学校按规定的程序,分学期或按学年度进行。可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小组考评、教职工互评、学生评教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
1.校长(含副校长)绩效考核。采取学校主管部门考评小组考核和学校教职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教师绩效考核。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学科组(年级组)考核和所教班级学生评教相结合的方式。
3.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和教职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六、考核等次确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的比例,应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依次划定,优秀等次的比例适当向一线教师倾斜。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违规搞有偿家教或向学生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旷课(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3.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
4.有其他严重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教职工对绩效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或其主管部门申诉。
七、考核结果使用
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视情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依据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八、工作要求
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是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对于更好地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2.制定方案,认真实施。
3.严肃纪律,公平公正。
4.健全制度,完善体系。